2014-11-24 丨 2369526 丨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加强本院用人活力,保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院结合当前用工状况,决定在本院范围内推行职业员工制度。
职业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实行按岗聘用、同岗同酬原则确定相应的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职业员工退休时享受社保机构发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
职业员工不占用编制数,户口不用农转非,只能在本单位内流动,职业员工关系不能调离本单位,如有调离本单位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业员工,将终止享受此待遇。
现阶段我院职业员工报名已结束,人事科全体工作人员正在积极组织报名人员进行笔试、面试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