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制度

1. 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受理本所鉴定业务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

2. 委托单位或委托人需出据并的时代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材料。案件受理后,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3. 受理司法鉴定经登记后,依法收取鉴定费用。司法鉴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鉴定业务和鉴定费用。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拒绝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

(2) 提供的材料和情况不真实的;

(3) 拒绝配合进行必要的法医检验、医学检查或现场勘验的;

(4) 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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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8-22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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