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完成鉴定。
2.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由三名以上鉴定人实施,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 司法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鉴定人有权拒绝解决或回答与鉴定内容无关的问题。
4.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5. 实施回避、保密、时限和错案追究及赔偿制度。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 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