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一、法医精神类鉴定:

1. 精神状态鉴定

2. 法定能力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等)

3.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4.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各种原因导致颅脑损伤出现精神障碍的)

5.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6.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以上鉴定,一般须公、检、法等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才能受理鉴定,部分可以个人委托的,委托人也需告知对方或相关当事人,并鼓励由相关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

 

二、与法医精神病鉴定相关的临床医学鉴定或评定:

1. 精神疾病保外就医鉴定(须公、检、法等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处组织鉴定)

2. 吸毒成瘾认定(需公安部门委托)

3. 精神疾病患者劳动能力评定(如属工伤或因病退休,需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委托)

4.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需部队或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委托)

5. 精神、智力残疾评定(需残联委托,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负责评定)

6.精神疾病患者复工、复学鉴定(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负责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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