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委托方有权提出委托鉴定事项,但应与本所协商,以便使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符合本所的业务范围和受理条件。
2.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可经双方协商,从本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也可以向本所提出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对本所确定的鉴定人和是否实行回避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鉴定程序启动之前撤销鉴定委托。
3.委托方应向本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包括委托鉴定当事人的案卷材料,精神或智力状况调查材料,就诊的全部病历及各相关检查结果的原件和复印件等),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提供完整的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4.工伤伤残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提供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5.委托方有配合鉴定机构实施和完成鉴定工作的义务,如:补充必要的材料、协助调查取证、遵守约定的检查和鉴定时间、鼓励被鉴定人积极配合等。
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所及其鉴定人按照国家标准、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鉴定人员有了解案情、人格受到尊重、及拒绝回答与案情无关问题的权利。
4.鉴定机构有决定是否受理委托和独立鉴定的权利。
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要求委托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和配合的权利。
6.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履行协议:①出现不可抗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②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③发现本专业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④委托方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⑤委托方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