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鉴定的受理
委托人可以通过电话0578-2298810与本机构预约鉴定受理相关事宜、日期。
(一) 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2. 审核鉴定委托书
3. 审核鉴定材料
4.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5.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符合合理条件者,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
(二) 审批(由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1.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2. 审查鉴定材料
3.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三) 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 决定当场受理的
(1)收取鉴定费用(收费凭据复印)
(2)办理受理登记手续(签订司法鉴定告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等)
2. 决定补充材料的
(1)收取鉴定委托材料,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2)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3. 决定不予受理的
(1)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2)退还鉴定材料
二、 鉴定的实施
(一) 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 通知指定或选定的鉴定人
2. 移交鉴定材料
3. 明确鉴定具体事项
4. 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
5. 做好鉴定相关准备
(二) 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 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2. 确定是否申请回避
3. 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4. 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
5.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6. 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并签名
三、 鉴定文书的签发
1.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2. 制作鉴定文书
3. 送鉴定人核实
4. 报机构负责人签发
5. 鉴定文书底稿,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盖章,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6. 鉴定文书正本,按《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送达鉴定文书,送达回证归档。
7. 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
8. 立卷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