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所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确保第三方公正性地位,贯彻执行“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质量方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独立于鉴定活动中所涉及的各方,全体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违背鉴定检查、判断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活动。确保鉴定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的、商业的、经济的和其它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保持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
二、本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制定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程序,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本所鉴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人在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兼有司法鉴定以外业务活动的,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不受来自行政、财务或其它方面的压力,不违反鉴定独立性原则及回避制度,不以鉴定活动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当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独立地从事鉴定工作,并对鉴定意见负全部责任。
四、本所为鉴定业务的开展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环境,并不断改善设施和环境条件,以提高鉴定质量;保证所有鉴定用仪器设备满足鉴定需要,依照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计量、维护和保养,以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五、本所对委托方及相关方的鉴定材料、隐私权等进行保密,不侵犯委托方及相关方的隐私权。
六、本所对所有委托方一视同仁、提供相同的服务,维护鉴定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本所的鉴定活动依法接受国家、社会、主管部门和委托方的监督。
若违反以上声明并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0578-2551100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所长: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