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法定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特性,鉴定意见可能无法完全符合委托人的预期,亦可能对委托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或无法解决诉讼中的所有争议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特就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如下:
1. 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 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 鉴定活动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4. 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失真时,其鉴定意见可能错误。
5. 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或现场堪验,而委托方拒绝时,其鉴定活动可能中止,鉴定意见可能错误。
6. 由于委托方送检的材料不全或案情特别复杂等情况,使鉴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鉴定可能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