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丽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丽水市城镇职工

2010-12-30131542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6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丽政发〔2010〕60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建账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未满6个月重新缴费的,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重新缴费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可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未满25年且实际缴费未满5年的,在2011年6月底前由其单位或本人按补缴时的标准(含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相应年限费用,逾期未按规定补缴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年初已确定个人账户额度的,年内不再调整;年内新建个人账户的,按本年度实际建账月份确定额度。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超过个人账户当年额度后,退休人员不超过800元、在职人员不超过1500元部分,按规定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上述标准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由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17号)规定执行。
  六、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单位就医。未持卡就医或在非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七、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派驻外地人员,可在安置地或派驻地选择不超过3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约医疗机构。在本人选择的特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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