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丨 131568 丨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允许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或购药医疗费用实时联网结算,不享受门诊购药待遇。随着医保“一卡通”工作的推进,为进一步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同时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适应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新特点,目前已完成系统改造,由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限制门诊购药实时联网结算。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医保住院登记生效后,其住院期间,医保联
网结算平台软件即自动暂停门诊购药(包括特殊病种)联网实时联网结算功能,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无需通过保管参保人员医保卡(社会保障卡)的方式实现上述功能。
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因其它疾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跨科室开药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由相关专科会诊完成。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出门诊购药的,由病人责任医师书面说明理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向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后,先垫付现金,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事宜。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同时继续加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2012年6月25日起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可通过事先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方式认真核对,对参保人员严格进行身份识别,确保人卡相符。
本通知自2012年6月25日起执行。
丽水市社保中心
二0一二年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门诊购药申请表
填表时间:
参保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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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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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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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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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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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信息 |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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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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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医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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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购药理由(由病人主管医师负责填写) |
医师签名:
日期: | ||||||||||||
住院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意见 |
(章)
日期: |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意见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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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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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日期: | |||||||||||||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经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后,由参保人出院后持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