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价格专区

  • 2020-10

    15

    81494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谈判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pdf.pdf

  • 2020-08

    31

    81764
  • 2020-0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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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慢性)病种备案 线上办理流程

    特殊慢病线上备案操作流程2020.8.7.doc

  • 2020-05

    11

    78646
  • 2020-0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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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至2020年3月1日止丽水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2020年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3.1(2)(1).xls

  • 2020-02

    01

    119615

    医保需知│办事不用跑 线上能办好

    根据中央、省、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公共场所交叉感染的风险防范,确保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特向全市参保群众告知如下:   一、建议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医保业务。我市全部医保经办事项均已实现“网上办”和“掌上办”,参保群众办理医保业务无需亲自跑到医保办事大厅办理,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的“医疗保障专区”等线上渠道办理,足不出户也能办好所有医保事项。 二、延长零星报销受理时间。零星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延期6个月,2019年度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延期到2020年底,2020年度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延期到2021年底。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群众,请保管好费用发票等材料,建议在疫情控制稳定后再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业务。  三、做好自我防护,避免交叉感染。参保群众确有特殊需要到医保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的,请做好自我防护(疫情流行期间,在公共场所请务必正确佩戴口罩),并按照窗口指引和工作人员引导进行业务办理。  四、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参保群众在 “网上办”和“掌上办”期间存在的问题以及咨询医疗保障政策,可致电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深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获得抗击疫情的最大胜利!

  • 2019-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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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完善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丽医保发【2019】67号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1).doc

  • 2019-01

    04

    131297

    丽政发〔2017〕70号

    丽政发〔2017〕70号.zip

  •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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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社险〔2017〕25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正常疾病就医管理流程》的通知

    丽社险〔2017〕25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正常疾病就医管理流程》的通知.zip

  • 2019-01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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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待遇备案流程

    持社会保障卡领取备案表(医保科或经治医师处)↓准备相关材料(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报告)↓经治医师填写备案表出具诊断证明书↓科室主任确认核实↓医院医保科受理、审核、备案、打印病种信息表、发专用病历医保科咨询电话  0578-2096216(一号楼一楼)

  • 2019-01

    03

    131306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

    一、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级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二)治疗范围:1.、放疗、化疗以及核素内放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肿瘤深部热疗。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镇痛药物,处理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药物,包括镇吐药、保护胃肠功能药、护肝护肾药、升血药以及治疗神经、皮肤毒性的药物。肿瘤直接相关症状和病因的对症维持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恶病质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晚期肿瘤(含转移部位)合并感染或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期间及之后3月内发生的感染而给予的抗感染治疗药物。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根据癌种选测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肿瘤标志物。相关肿瘤部位的X线、B超、CT、MRI、ECT和内镜检查。(四)每5年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二)治疗范围:1.抗排异治疗药。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的治疗。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CD4/CD8绝对值测定、移植部位B超,相关专科检查。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一)慢性心衰: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女)或>55mm(男),射血分数≤40%。2.治疗范围:(1)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3.检验检查:心电图、电解质、心脏B超、胸片。(二)慢性呼吸衰竭1.认定标准:慢性肺部疾病,间隔3个月以上2次动脉血气分析提示氧分压小于60mmHg或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2.治疗范围: (1)吸氧。 (2)西药:抗感染、平喘、止咳、祛痰药。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3.检验检查:血气分析,胸片,血常规,电解质测定,痰培养,CT检查。(三)慢性肾功能衰竭:1.认定标准: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30ml/min或出现明显尿毒症症状进入维持性透析状态。2.治疗范围: (1)门诊血液透析。 (2)门诊腹膜透析。 (3)血液透析滤过(HDF):常规透析不能控制的高浓度甲状旁腺素(PTH≥600pg/ml)症、或血清β2-微球蛋白≥10000Ug/L或因常规血液透析无法控制体液过多者(附检查报告单)。 (4)西药:肾性高血压治疗,复方α-酮酸,纠酸药物、肾性贫血、肾性骨病治疗,透析中及透析间期抗凝溶栓药物、左卡尼汀等经专科医师确定直接并发症的西药治疗。(5)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3.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血甲状旁腺素测定,血气分析,B超,胸片和心电图。(四)慢性肝功能衰竭:1.认定标准:顽固性腹水,同时伴下列情况之一者:肝功能见有1项或多项酶指标异常,总胆红素异常1倍以上,白蛋白降低至32g/L以下,化验肝纤维化全套4项指标有1项以上异常,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 2.治疗范围: (1)西药:护肝药,抗病毒药、利尿剂,降门脉高压药,β阻滞剂。 (2)因肝硬化造成的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治疗。(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3.检验检查:肝脏B超,肝功能,血常规,AFP,胃镜,电解质、凝血功能测定。(五)重度老年痴呆症:1.认定标准:MMSE或MOCA评分符合重度痴呆、完全需他人照顾、CT或MRI检查有脑室扩大和脑沟变宽。2.治疗范围:(1)西药:脑代谢药、精神障碍药物。(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3.检验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头颅CT。四、脑血管意外(一)认定标准:脑溢血、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急性期治疗后有功能障碍(包括语言、肌力、肌张力、共济功能障碍等)转恢复期治疗,期限为发病之日起1年内,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例。 (二)治疗范围: 1.康复治疗(限一种):针灸、理疗、运动疗法。 2.改善脑功能药物、抗栓治疗、降脂、降血压治疗。3.抗癫痫治疗。4.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脂、血糖、凝血功能测定,CT、MRI检查,使用抗凝血药物的血管检查(限每月不超过2次)。五、高血压病(一)认定标准: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的标准,且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 1.脑血管意外(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下同)或高血压脑病。2.高血压性心脏病。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3.高血压性肾病。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或者24小时尿蛋白>1g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肾病:4.眼部病变。提示高血压视网膜病变分级标准(Walsh分类法)3级及3 级以上者可认定为合并眼部病变。(二)治疗范围: 1.降血压药,强心剂,利尿剂,抗血小板聚集药物、调脂药物。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胸片,B超,心电图,CT、MRI检查,眼底检查。六、糖尿病(一)认定标准: 糖尿病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 (1)糖尿病性心脏病。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糖尿病性心脏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2)糖尿性肾病变。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或者24小时尿蛋白>1g的可认定为合并糖尿病性肾病。(3)眼部病变。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合并眼部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4期及以上者;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显示大片无灌注区;散瞳眼底检查所见重度非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无增生性视网膜病变的体征,但出现任一象限中20处以上视网膜内出血、2个以上象限有明确的静脉串珠样改变以及1个以上象限有显著的视网膜内微血管异常之一者。(4)神经系统病变。提示出现肌电生理重度异常或者脑血管意外的可认定为合并神经系统病变。 (5)糖尿病足坏疽者。 (二)治疗范围: 1.胰岛素、口服降糖药、降压药、降血脂药。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糖化血红蛋白测定及尿蛋白定量,荧光血管造影,血管超声、心电图、眼科检查。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一)认定标准:至少一系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减少,淋巴细胞相对增多,骨髓及骨髓病理显示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非造血细胞增多,能除外其他引起血细胞减少的原因或疾病。(二)治疗范围: 1.贫血、感染、出血的对症治疗,免疫抑制治疗、去铁治疗,促造血治疗。2.输血。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骨髓检查,网织红细胞计数,肺、脑CT。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合并以下情况之一者:1.心脏损害。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心脏损害: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 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2.肺部损害。提示肺间质改变、肺部CT示毛玻璃样改变或肺纤维化的可认定为合并肺部损害。3.肾功能损害。Ccr<60ml/min或24小时尿蛋白>1g可认定为合并肾功能损害。4.器质性脑病、精神障碍性疾病。(二)治疗范围: 1.西药:非甾体类抗炎药、免疫抑制剂、肾上腺皮质激素。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血沉,肝、肾、肺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自身免疫抗体、单克隆抗体,CT检查,血气分析,尿蛋白定量。九、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一)认定标准:经三级以上医院精神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以下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之一需门诊继续治疗者。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3.精神分裂症;4.心境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5.分裂情感性精神病;6.偏执性精神障碍(二)治疗范围1.西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情绪稳定剂、抗抑郁药、抗躁狂药、抗痴呆药(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原发病所用药物不在此范围)。2.诊疗:电休克治疗,小脑电刺激,生物反馈治疗。(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检测,心电图,脑电图、神经心理测验。十、血友病(一)认定标准:血友病症状活动期,需替代治疗的。(二)治疗范围:1.替代疗法:输注新鲜血浆和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制剂;凝血酶原复合物制剂;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缩剂;重组FⅧ或FⅨ。2.局部止血疗法:注射用血凝酶,止血芳酸,氨甲环酸等。3.其他药物治疗:抑制纤维蛋白溶解药物、达那唑、肾上腺皮质激素。4.针对本病的中草药。(三)检验检查:凝血全套,血常规,凝血因子检测,关节X片。十一、慢性病毒性肝炎(一)诊断标准:同类型慢性病毒性肝炎病史6个月以上,经规范治疗仍有肝功能ALT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乙肝患者需同时提供HBV-DNA异常报告);或者肝功能ALT仅轻度异常,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影像学提示为“慢性肝病”或“脾肿大”,血液化验肝纤维化4项指标1项以上异常,化验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病理活检提示肝炎病变为慢性活动性,炎症活动≥G3,纤维化≥S3。(二)治疗范围:1.抗病毒治疗,护肝药物。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B超、CT检查,肝炎病毒指标测定(限半年一次)。十二、帕金森病(一)诊断标准:确诊帕金森病的病史记录(必须有三个月以上诊治记录)。(二)治疗范围:抗帕金森病药物、精神障碍药物、改善脑功能药物。(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十三、肺结核(一)认定标准: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或CT表现;或者痰涂片、痰培养阳性。(二)治疗范围:抗结核药物及其治疗引起肝肾功能损害、胃肠道反应对症治疗药物。(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胸片、肺CT平扫、听力、视力测定。(四)期限为2年。十四、儿童孤独症(自闭症)(一)认定标准:经三级医院精神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儿童孤独症需门诊治疗的。(二)治疗范围:1.药物治疗:中枢兴奋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促智药及抗癫痫药2.诊疗:训练、特殊培训干预治疗。(三)检验检查:肝肾功能,血糖检测,神经心理测验。十五、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一)认定标准:经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二)治疗范围:激素替代的治疗。(三)检验检查:肝肾功能,血糖,X线,激素测定。 

  • 2019-01

    03

    131308

    慢性病门诊配药管理

    慢性病门诊配药管理病种类别编码疾病种类确诊依据药品种类药品指导提高支付限额(元)心血管1高血压病3次以上非同日血压高于140/90mmHg降压药、抗血小板药物、降脂药降压药包括: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ACEI)、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ARB)、β受体阻滞药、钙离子拮抗剂(CCB)、а受体阻滞药、复方降压药、利尿剂                                             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替格瑞洛、氯吡格雷(不能耐受阿司匹林者)                                        他汀类降脂药。10002冠心病冠脉造影或冠脉CTA提示存在>50%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病变,或有明确的心肌梗死证据(心电图、心肌酶、既往住院资料等)防治心绞痛药、降血脂药、抗血小板药物、抗凝药(合并房颤时)防治心绞痛药:硝酸酯类扩管药(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单硝酸异山梨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心脏的选择性钙离子阻滞剂(地尔硫卓、维拉帕米等)。降血脂药:他汀类;依折麦布(不能耐受他汀类或极高危患者)。抗凝药:华法林、利伐沙班(不能耐受华法林者)。抗血小板药物及降压药同上。10003心衰综合病因、病史、症状、体征,客观检查符合下列之一:1、BNP>100pg/ml或NT-proBNP>450pg/ml;   2、心超提示LVEF50以下;          3、NYHA心功能分级3-4级。改善心功能药、利尿药、补钾药、强心药改善心功能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ACEI)/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ARB)、β受体阻滞药。利尿药:呋塞米、螺内酯、氢氯噻嗪、布美他尼、托伐普坦(合并严重低钠血症,其他利尿剂疗效差)。补钾药:氯化钾缓释片、门冬氨酸钾镁。强心药:地高辛1000神经内科4脑血管病头颅MR、头颅CT、头颈部CTA、头颅DSA等检查存在脑出血、脑梗死或者确诊TIA(除外无症状的腔隙性脑梗死)防治心绞痛药、降血脂药、抗血小板药物、抗凝药(合并房颤时)。防治心绞痛药、降血脂药、抗血小板药物、抗凝药同上。10005癫痫病史、临床表现或脑电图确诊为癫痫抗癫痫药乙内酰脲类(苯妥英钠)、氨甲酰类(卡马西平)、巴比妥类(苯巴比妥、扑米酮)、琥珀酰亚胺类(乙琥胺)、侧链脂肪酸类(丙戊酸钠)、苯二氮卓类(地西泮、氯硝西泮、硝西泮)、其他(拉莫三嗪、托吡酯、左乙拉西坦、加巴喷丁、奥卡西平)1000呼吸系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长期反复胸闷气急病史,肺功能提示中度及以上阻塞性、混合型通气功能障碍平喘药、祛痰药、镇咳药、抗感染、肾上腺皮质激素类(限喘息型)平喘药:茶碱类、抗胆碱类、β受体激动药、激素类、其他;祛痰药;镇咳药;抗感染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喹诺酮类);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白三烯调节剂(限喘息型)10007尘肺(非工伤)X线呈尘肺表现,临床诊断为尘肺,且肺功能提示中度通气功能障碍抗感染、平喘药、祛痰药、镇咳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抗感染药物、平喘药同上;祛痰药;镇咳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10008支气管哮喘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2.支气管扩张试验阳性(一秒钟有力呼气容积(FEV1)增加12%以上,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ml)3、最大呼气流量(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平喘药、祛痰药、镇咳药、抗过敏、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平喘药同上、祛痰药、镇咳药、白三烯调节剂等过敏介质阻断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1000感染科9慢性病毒性肝炎HBV:一、维持治疗二、初始治疗:由二级以上医院肝病专科医生认定属于慢性乙型肝炎活动                                HCV:抗HCV及HCV RNA阳性抗病毒药HBV用药:干扰素(按指南准入):干扰素α(IFN-α)和聚乙二醇干扰素α(PegIFN-α);核苷及核苷酸逆转录酶抑制剂:恩替卡韦(ETV);拉米夫定(LAM);阿德福韦酯(ADV);替比夫定(LdT);替诺福韦酯(TDF)。HCV用药:直接抗HCV病毒药物(DAA,优先考虑):盐酸达拉他韦、阿舒瑞韦、索磷布韦等;干扰素;核苷及核苷酸逆转录酶抑制剂。5000内分泌科10糖尿病1、症状+随机血糖≥11.1 mmol/L(200 mg/dl),或FPG≥7.0mmol/L(126mg/dl),或OGTT中2小时HPG≥11.1 mmol/L(200 mg/dl)。2、症状不典型者,需两次血糖化验证实。降糖药、胰岛素降糖药:双胍类口服降血糖药、胰岛素促泌剂(磺脲类促泌剂)、格列奈类胰岛素促分泌剂、胰岛素增敏剂(噻唑烷二酮类)、α糖苷酶抑制剂、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剂;胰岛素:(速效;短效;长效;预混)1000风湿科11类风湿性关节炎2010年ACR/EULAR标准评分≧6解热镇痛类、激素、免疫抑制剂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激素;免疫抑制剂1000肾内科12慢性肾脏病(二期;三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或糖尿病、高血压等引起肾脏病变,内生肌酐清除率连续三个月两次在(30ml--90ml/1.73m2/min)降压药、利尿药、纠酸药、纠正贫血、纠正肾性营养不良降压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ACEI)、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ARB)、β受体阻滞药、钙离子拮抗剂、α受体阻滞剂等利尿药:噻嗪类利尿剂、潴钾利尿剂、醛固酮拮抗剂、袢利尿剂;碳酸氢钠等;促红素等;复方α-酮酸;骨化三醇2000精神类13痴呆(含阿尔茨海默病)出现早期和显著的情景记忆障碍,包括以下特征:超过6个月的缓慢进行性记忆减退;测试发现有严重的情景记忆损害的客观证据;在AD发病或AD进展时,情景记忆损害可与其他认知功能改变独立或相关。抗痴呆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抗痴呆药(抗阿尔茨海默病药物):兴奋性氨基酸受体拮抗剂(美金刚)、可逆性胆碱酿酶抑制剂(多奈哌齐、卡巴拉汀、加兰他敏、石杉碱甲)抗抑郁药:非选择性单胺重摄取抑制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其他抗抑郁药抗焦虑药:苯二氮卓衍生物、二苯甲烷衍生物、氮杂螺癸烷二酮衍生物抗精神病药:吩噻嗪与脂肪族侧链、吩噻嗪与哌嗪结构、含哌啶结构的吩噻嗪类、丁酰苯衍生物、吲哚衍生物、噻吨衍生物、二苯丁基哌啶衍生物;二氮卓类、去甲羟二氮卓类和硫氮杂卓类;苯甲酰胺类;丙戊酸钠、锂等情绪稳定剂;其他抗精神病药300014强迫性障碍(强迫症)强迫思维或行为(或两者兼有)大多数时间存在,使患者感到痛苦,生活受到影响,症状存在3个月以上,或者连续2周以上,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确诊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情绪稳定剂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情绪稳定剂同上200015躯体形式障碍(躯体化障碍、疑病障碍)具备躯体形式障碍临床症状,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确诊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同上100016焦虑障碍(焦虑症)具备焦虑、惊恐障碍临床症状,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确诊抗焦虑药、抗抑郁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同上100017分离(转化)障碍具备分离转化障碍临床症状,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确诊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同上100018恐怖性焦虑障碍(恐怖症)具备焦虑、惊恐障碍临床症状,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确诊抗焦虑药、抗抑郁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同上1000备注: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支付限额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其中之一。

  • 2019-01

    03

    131309

    丽水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慢性病患者就近医疗,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根据慢性病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病床是指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的社区卫生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建床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在其居住场所内开设的病床。建床医疗机构指定医护人员上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需要住院治疗或无法在门诊完成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一)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二)急性脑血管意外合并截瘫、偏瘫肌力三级及以下需要连续治疗者;(三)植物状态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者;(四)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待遇需要连续治疗且年龄在80(含)周岁以上者;(五)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六)临终关怀。第四条 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90天,确因病情需要连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每一结算年度累积建床时间不得超过180天。第五条 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员享受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第六条 建床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根据参保人员(或家属)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备案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定),并附参保人员病历资料和社保卡向同级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家庭病床登记。第七条 参保人员每次只能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为其设立家庭病床。建床治疗期间因住所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转至建床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其费用按规定记入家庭病床费用。如病情需要转入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予转诊,并终止其医保家庭病床。第八条 建床期间建床机构应严格执行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相关规定。要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医保家庭病床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建床结束应及时书写撤床小结。第九条 家庭病床到达撤床条件或者参保人员要求撤床的,责任医师应指导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办理撤床手续,并按规定上传建床和撤床信息数据。家庭病床到达撤床条件但参保人员不同意撤床的,由建床机构邀请2-3名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共同会诊评估。经评估确定达到撤床条件的,相关医疗费用从符合撤床条件之日起由参保人员承担。第十条 建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并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第十一条 家庭病床可实行按床日付费管理。家庭病床床日定额标准及相关办理规程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床日付费管理办法执行,并纳入建床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算控制管理办法统一结算。第十二条 建床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愿意承担家庭病床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服务协议文本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建床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完善协议管理内容,严格查处各类违法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参保人员或建床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按协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 2018-03

    19

    131307

    全民医保一档中断缴人员待遇享受期业务经办口径

    《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准确把握全民医疗保险一档中断缴费人员的待遇享受期,根据《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保业务经办期和地税征收期,现就参加全民医保一档但中断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业务经办口径明确如下:一、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指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全民医疗保险一档的城镇居民。业务期产生当月应缴数据,业务期的次月为征缴期,征缴期的次月为到账期,到账期结束仍未收到地税部门提供的足额实缴数据即为中断缴费。以下均指本人在个体参保期间发生的中断缴费业务。1、每月20日系统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中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将于次月暂停享受一档待遇(包括“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下同)。次月1日起,系统再次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个体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保一档待遇。2、连续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足额缴费后,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社保经办窗口申请零星报销。3、连续中断缴费满6个月的,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参保人员已被中断全民医保一档参保关系。中断参保后再次办理全民医疗保险一档个体参保缴费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一档待遇。4、中断缴费期间未享受医保一档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核销医保一档中断缴费的应缴数据。二、单位参保缴费人员1、每月20日系统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中断缴费的单位经办人员和本人,将于次月暂停享受一档待遇,次月1日起,系统再次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和本人暂停享受一档待遇。2、因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暂停医保待遇的,单位补交后可恢复医保待遇,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社保经办窗口申请零星报销。3、个人在单位参保期间,因用人单位中断缴费而未享受医保一档待遇的,在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以核销其在该用人单位医保一档中断缴费的应缴数据,但单位缴费台账数据仍保持不变,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不变。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 2018-01

    02

    131310

    全民医保待遇表

    全民医疗保险一档待遇表就医类型起付标准机构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合计15万及以下15万以上在职退休支付比例支付限额门诊基本账户额度等级医院、社区卫生卫生服务机构50%30万(其中门诊统筹5000)60%20万50万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40%注:大病保险可报费用为门诊和住院自负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大病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住院10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95%90%二级及以下医院87%90%三级医院83%86%特殊病种社区服务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7%90%(市外)社区服务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3%86%全民医疗保险二档待遇表就医类型起付标准机构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合计10万以下10万及以上支付比例支付限额门诊300等级医院、社区服务机构40%18万(其中门诊统筹3000)60%20万38万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30%注:大病保险可报费用为门诊和住院自负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大病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住院10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70%二级及以下医院75%三级医院70%特殊病种(市内)社区服务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75%(市外)社区服务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70%备注:1.医保基金支付均按政策可报费用计算,可报费用=总费用-自理费用-自费费用2.自理费用包括: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需先由个人自理的费用、转外就医需承担的转院自理费用、起付线费用3.自费费用:不符合基本医保目录规定的药品和项目产生的费用4.市内就医均应实时刷卡结算,市外门诊统筹待遇限于实时刷卡结算5.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待遇按三级医院标准,门诊待遇按本地“其他医疗机构”档次计算6.转外就医自理比例为市外省内10%;省外境内20%。

  • 2017-08

    23

    81494
  • 2016-1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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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关于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 2016-05

    23

    131605

    关于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丽人社〔2015〕271号

    关于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丽人社〔2015〕271号

  • 2016-0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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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丽水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一、入院手续   职工参保人员入院或出院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预交医疗费一般为2000元,住院过程中根据实际费用情况续交,出院结账后多还少补。   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请您在住院期间,妥善保管好您的社会保障卡,并配合医院医保管理人员及我局工作人员对您的就医身份进行核实。   二、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参保人员的就医待遇,需遵循《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其它医保政策的相关要求,不符合目录要求及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   三、非正常疾病就医   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疾病就医,应向接诊医师如实描述疾病发生情况,医院会向您发放《调查表》,请按表格要求完整填写进行非正常疾病申报,并配合医院医保科及我局工作人员对患病原因进行调查。   四、待遇标准                         丽水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一览表                  (单位:元) 各项待遇 统筹基金 高额补充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汇总 起付标准 6万元以下费用 6万元以上费用 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 费用范围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 医疗机构等级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3万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13万)以上的医疗费用 90% 15万 住院、特殊病种 个人累计负担超过 2 万元 55% 20万 48万 社区卫生医疗机构 400 89% 92% 92% 95%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600 86% 89% 89% 92% 三  级  医  院 1000 83% 86% 86% 89%   年度内参保人员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在一个基本医疗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以上各项待遇,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计算   政策范围内费用=医疗总费用—自理费用—自费费用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补助待遇标准具体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咨询。   五、个人帐户的使用   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时,以下费用将从个人帐户余额划转(相当于抵扣您所需支付的部分现金):   (1)起付标准费用(2)自理费用(3)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4)超出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可纳入历年个人账户支付:(1)使用药准字的目录外药品;(2)符合浙江省物价收费而非医保服务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3)已纳入药典管理或具备地方炮制规范,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已配伍组方中药饮片;   个人帐户在住院期间划转使用后,如您在门诊就医时发现个人帐户余额不足需现金支付的,请您务必仍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保结算系统将累计您的就医结算数据,以免影响你的门诊待遇。   六、转院转诊的相关政策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外省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在省外境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转院和转诊的相关程序,按卫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药品及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按照浙江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未列入我省医保目录的项目皆需自费结算。   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分甲、乙两类,甲类完全纳入医保待遇计算,乙类需先由参保人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医保待遇计算。   医师根据病情需要,给您使用乙类或需自费结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时,会事先向您或您的家人书面告知并征求意见,您可以根据医师的建议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是否使用。   八、参保人员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43元/天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负。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烧伤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由本人自负规定的比例后,再按标准从医保基金支付。   九、患恶性肿瘤晚期,及因实际困难确需住院治疗而无法收治的瘫痪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参保地社保机构批准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十、参保人员不得指定开药,不得挂床住院,凡发现有挂床住院现象的,从发现之日起医疗费用自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院将向您提供每日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如未向您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您对医疗费用明细情况有疑问的,可及时向定点医疗机医保科反映,要求查明情况,经核实后,确属不合理的费用按规定退回。   如您需了解相关医保政策或有就医管理方面的疑问的,可向医院医保科咨询,咨询电话:2138814   如果您对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您可拨打社保局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电话:2225208  

  • 2016-0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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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须知

      一、报销范围:凡参加丽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应因由工伤、公共卫生、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及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及医用材料的使用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普通门诊报销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凭社保卡(医保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800元以下部分报销30%,8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参保地其他定点医疗医疗机构报销10%,其中在等级医疗机构8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及公立医院的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一个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在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和特殊病种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一个参保年内只收一次起付标准,多次住院的,按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共用起付标准。   2.基本医疗保险:在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报销80%、75%、70%。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   3.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4.大病医疗保险: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5%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报销规定:15种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基数,按上款标准比例报销。   5.特殊病种报销待遇:参保人员患规定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器官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病、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达到特殊病种审核条件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管理。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共用最高支付限额。 待遇标准水平 基本医疗待遇 高额补充医疗 大病医疗保险 待遇分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额度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额度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额度 住院 社区卫生 400 起付线以上80% 10万元 70% 5万元 55% 20万元 一、二级 600 起付线以上75% 三级 1000 起付线以上70% 门诊特殊病种 1000元(与住院共用起付线) 按70%比例报销 门诊统筹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卫生院、一体化村卫生室)800元以下报销30%,800元以上报销5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10%,其中在等级医疗机构8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一般诊查费报销70%,年度最支付限额500元。   三、异地就医和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参保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当先由个人自理规定的比例后,再按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支付。具体比例为:县外市内的10%;市外省内的15%;省外境内的25%。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及医保专用病历可在全省范围内取得联网结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时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未经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支付,次年6月30日后,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上年度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四、报销程序: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2.其他未直接刷卡结算住院(含特殊病种)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探亲、出差、外地定居),须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发票、医院等级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及银行存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五、咨询电话:社会保险热线电话:12333;市本级:2220237;莲都:2621995;青田:6506070;缙云:3145518;龙泉:7126560;遂昌:8123080;松阳:8068363;云和:5121657;景宁:5084544;庆元:6050110 ;丽水二院医保科:2138814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环路69号

电话:0578-2299912

信箱:2427332664@qq.com

传真:0578-22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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