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价格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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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医保病人就诊程序

    1.        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入院单和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登记表。 2.        由医保病人到医保管理小组处审查。 3.        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4.        把医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登记表交给医保管理小组。 5.        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需审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到医疗管理小组审批后方可医保。 6.        出院时需带药的根据规定由护士来医保管理小组审批,并拿医保卡办理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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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丽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丽水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6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丽政发〔2010〕60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建账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未满6个月重新缴费的,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重新缴费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可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未满25年且实际缴费未满5年的,在2011年6月底前由其单位或本人按补缴时的标准(含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相应年限费用,逾期未按规定补缴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年初已确定个人账户额度的,年内不再调整;年内新建个人账户的,按本年度实际建账月份确定额度。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超过个人账户当年额度后,退休人员不超过800元、在职人员不超过1500元部分,按规定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上述标准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由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17号)规定执行。   六、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单位就医。未持卡就医或在非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七、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派驻外地人员,可在安置地或派驻地选择不超过3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约医疗机构。在本人选择的特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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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规范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根据《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病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病。 特殊病种具体认定标准和诊治范围附后(附件一)。   二、参保人员患有上述特殊病种要求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须填写《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审批表》(附件二),并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的病历、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自被认定之日起,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经认定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两年须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未经审核的,暂停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特殊病种认定小组,负责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资格的认定工作。   三、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保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特殊病种”标志的专用病历到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接诊医生应当认真核对医保卡,在专用病历上如实、详细记录病情及检查、治疗、用药情况。符合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药品及相关辅助检查,接诊医师应当单独出具处方和检查申请单。与指定特殊病种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支付。   特殊病种门诊用药处方量不超过30天。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一种;接受康复治疗的限一项;接受肿瘤标志物、CT 、MRI检查和肝炎病毒指标测定的,每半年限支付一次。   四、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在本人选择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原有特殊病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丽 水 市 卫 生 局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认定标准和诊治范围     一、恶性肿瘤   (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   1、组织学诊断;   2、细胞学诊断;   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乙以上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   (二)治疗范围:   1、放疗、化疗。   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镇痛镇吐药、护肝药、升白细胞及抗贫血药。肿瘤直接相关症状的对症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伴恶液质或严重感染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二)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测定,相关肿瘤部位的X线、B超、内镜检查,肿瘤标志物、CT、MRI检查。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二)治疗范围:   1、抗排异治疗药。   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及辅助治疗药。   3、针对本病的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相关移植部位B超,相关专科检查。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   (一)心衰:   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射血分数减弱小于40%;心功能3-4级。   2、治疗范围:   (1)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心电图、血脂、电解质、心脏B超、胸片。   (二)肺衰:   1、认定标准:呼吸困难,血气分析检验检查:氧分压小于60mmHg,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2、治疗范围:   (1)吸氧。   (2)西药:抗感染、平喘、止咳、祛痰药。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气分析,胸片,血常规,电解质测定,痰培养,CT检查。   (三)肾衰:   1、认定标准:   A类: Ccr<30ml/min连续三个月以上,或出现明显尿毒症症状;   B类:非糖尿病肾病肌酐清除率<10ml/分、糖尿病肾病肌酐清除率<15ml/分,需要透析的病人。   2、治疗范围:   A类:   (1)西药:肾性高血压治疗,复方α-酮酸,纠酸药物、肾性贫血治疗。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B类:   (1)门诊血液透析。   (2)门诊腹膜透析。   (3)血液透析滤过(HDF):常规透析不能控制的高浓度甲状旁腺素(PTH≥600pg/ml)症、或血清β2-微球蛋白≥10000Ug/L或由于容量过度增加而反复发生心力衰竭者(附检查报告单)。   (4)西药:肾性高血压治疗,复方α-酮酸,纠酸药物、肾性贫血、肾性骨病治疗,透析中抗凝药物、左卡尼汀等经专科医师确定直接并发症的西药治疗。   (5)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血甲状旁腺素测定,血气分析,B超,胸片和心电图。   (四)肝衰:   1、认定标准:肝硬化腹水失代偿期(有B超依据)。   2、治疗范围:   (1)西药:护肝药,抗病毒药、利尿剂,降门脉高压药,β阻滞剂。   (2)因肝硬化造成的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肝脏B超,肝功能,血常规,AFP,食道吞钡造影,电解质、凝血功能测定。   (五)脑衰:   1、认定标准:重度老年痴呆症(智力严重衰退、完全需他人照顾、CT检查有脑室扩大和脑沟变宽)。   2、治疗范围:   (1)西药:脑代谢药、精神障碍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头颅CT。   四、脑血管意外   (一)认定标准:指脑溢血、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急性期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转恢复期治疗,时间为出院后二年内。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例。   (二)治疗范围:   1、康复治疗:针灸、理疗、运动疗法。   2、改善脑功能药物、抗栓治疗、降脂、降血压治疗。   3、抗癫痫治疗。   4、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脂、血糖、凝血功能测定,CT、MRI检查,使用抗凝血药物的血管检查(限每月不超过2次)。   五、高血压病   (一)认定标准: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的标准,且合并下列靶器官损害之一者:   1、脑血管意外(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下同)或高血压脑病。   2、高血压性心脏病:提示心肌损害、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及心功能3-4级,冠状动脉狭窄>50%或有心肌梗死等。   3、高血压性肾病: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60ml/min,或24小时尿蛋白>1g。   4、眼:眼底出血或渗出。   (二)治疗范围:   1、降血压药,强心剂,利尿剂。   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和专科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胸片,B超,心电图,CT、MRI检查,相关眼底检查。   六、糖尿病   (一)认定标准: 糖尿病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   (1)糖尿病性心脏病:提示心肌损害、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及心功能3-4级,冠状动脉狭窄>50%或有心肌梗死等。   (2)糖尿性肾病变: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60ml/min,或24小时尿蛋白>1g。   (3)眼:眼底视网膜病变4期及以上,或大片无灌注区出现。   (4)神经系统:肌电生理重度异常,脑血管意外。   (5)合并肺结核者。   (6)糖尿病足坏疽者。   (二)治疗范围:   1.胰岛素、口服降糖药、抗高血压病药、降血脂药。   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和专科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糖化血红蛋白测定及尿蛋白定量,荧光血管造影,血管超声、心电图、胸片(肺结核者)、眼科检查。   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认定标准:骨髓病理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二)治疗范围:   1、贫血、感染、出血的对症治疗,免疫抑制治疗、去铁治疗,促造血治疗。   2、输血。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骨髓检查,网织红细胞计数,肺、脑CT。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心脏损害:提示心肌损害、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及心功能3-4级,冠状动脉狭窄>50%或有心肌梗死等。   2、肺部损害:肺间质改变、肺部CT示毛玻璃样改变或肺纤维化。   3、肾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60ml/min,或24小时尿蛋白>1g。   4、器质性脑病、精神病。   (二)治疗范围:   1、西药:非甾体类抗炎药、免疫抑制剂、肾上腺皮质激素。   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和专科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血沉,肝、肾、肺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自身免疫抗体、单克隆抗体,CT检查,血气分析,尿蛋白定量。   九、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   (一)认定标准:确诊为以下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之一需门诊继续治疗者。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2、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   4、心境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   5、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6、偏执性精神障碍;   (二)治疗范围   1、西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情绪稳定剂、抗抑郁药、抗躁狂药、抗痴呆药(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原发病所用药物不在此范围)。   2、诊疗:电休克治疗,小脑电刺激,生物反馈治疗。   (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检测,心电图,脑电图、神经心理测验。   十、血友病   (一)认定标准:血友病症状活动期,需替代治疗的。   (二)治疗范围:   1、替代疗法:输注新鲜血浆和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制剂;凝血酶原复合物制剂;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缩剂;重组FⅧ或FⅨ。   2、局部止血疗法:注射用血凝酶,止血芳酸,氨甲环酸等。   3、其他药物治疗:抑制纤维蛋白溶解药物、达那唑、肾上腺皮质激素。   4、 针对本病的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凝血全套,血常规,凝血因子检测,关节X片。   十一、慢性病毒性肝炎   (一)诊断标准:确诊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病史记录,近6个月两次以上肝功能检查GPT大于正常值5倍以上(用药状态下的GPT指标,由医疗专家结合病史情况综合确定);HBV-DNA测定报告提示异常。   (二)治疗范围:   1、抗病毒治疗,护肝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B超、CT检查,肝炎病毒指标测定。   十二、帕金森病   (一)诊断标准:确诊帕金森病的病史记录(必须有三个月以上诊治记录)。   (二)治疗范围:抗帕金森病药物。   (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   附件二 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名称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提供依据 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 医疗终结诊断书:         张;近两年病历资料:         张; X光照片:         张;化验单:         张;特殊检查单:         张。 其他:   专家诊断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门诊就医  管理  通知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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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推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努力提高职工医保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   2011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职工医保主要政策,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立政府补助机制,强化政府责任;设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基金保障能力;规范业务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三、统筹办法   (一)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   1.统一筹资标准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政府适当补助。   (1)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8%的比例缴纳。所征收基金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企业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企业缴费比例执行。所征收基金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包括退职和按月领取养老金,下同)人员个人不缴费。   (2)政府补助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终累计结余少于本地上年度2个月支付水平的,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本地上上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1%补助统筹基金,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已提取社会保障风险金的地方,可在社会保障风险金中安排。   2.统一最低缴费年限   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企业,其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未满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足。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3.统一待遇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中支付。   (1)个人账户建账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建账标准按不高于各地原规定标准执行。   (2)门诊统筹待遇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400元(含)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20%,4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0%和30%,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建立个人账户(含定额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额度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   (3)住院统筹待遇   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年度内参保人员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6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3%、86%和89%,退休人员分别为86%、89%和92%;6万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6%、89%和92%,退休人员分别为89%、92%和95%;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   (4)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1000元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6%,6万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9%。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治疗特殊病种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用13万元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由市人劳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职工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4.统一乙类药品、服务项目及部分高价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对乙类药品、服务项目和高价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国产和合资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10%、进口的统一为20%;乙类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5%—30%,具体自付比例由市人劳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5.统一异地就医规定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或由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在本人选择备案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按参保地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外省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在省外境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统一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职工医保基金中列支。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   在基金分级管理与使用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医保市级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调剂金每年按各地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征缴收入的2%筹集,保障能力达到相当于全市2个月的支付水平。保障能力和上缴比例可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调剂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市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累计结余的职工医保基金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地方职工医保当年统筹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由地方历年累计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调剂金共同解决。调剂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享受调剂金补助的地方,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努力增收节支,尽快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调剂金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劳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统一编制全市职工医保基金预算   按照市、县(市、区)责任分担原则,全市统一组织编制职工医保基金预算。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职工医保工作计划等因素。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全市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相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具体办法由市人劳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市内互认,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包括职工医保全市范围“一卡通”在内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逐步达到医保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不断提高职工医保服务水平。   (六)规范业务经办流程   建立统一规范的职工医保业务经办流程和内部考核办法,统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职工医保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医保业务经办流程的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七)加强职工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职工医保基金和调剂金的管理监督。职工医保基金和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建立调剂金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   四、工作要求   开展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职工医保扩面工作,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健全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市人劳社保局、财政(地税)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我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主题词:卫生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丽水军分区, 市法院, 市检察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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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限定范围

    附件:2010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限定范围

  • 2009-09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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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医疗服务项目

    附件: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浙人社发[2009]79号)       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电子版)       医保医疗服务项目(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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