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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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26
160569科技项目实施网上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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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
06
160113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科﹝2012﹞6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丽科[2002]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计划处负责牵头,其它各职能处室协助配合。 第六条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结题办法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中补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软课题项目须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验收专家原则上在市科技局专家库中选取。因专业原因或工作需要,项目验收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市科技局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必要时可以现场考察,经质询和充分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验收组专家通过函审方式审阅项目验收材料,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由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的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请通信评议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计划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的申请,经计划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计划处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计划处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及绩效评估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七)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项目,需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需提供经公开招标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及绩效评估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项目审计费用由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列支。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及绩效评估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验收的程序: (一)一个窗口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由市科技局计划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 (二)业务处室审查。计划处将受理后的项目验收材料转交相关业务处室项目主管审查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后发现验收材料准备不完整的需提出补正意见交回计划处,由计划处通知承担单位修正验收材料。整个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组织专家验收。在项目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由计划处确定验收专家名单并在收到验收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相关业务处室派1名项目主管参与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一)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和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资料提供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和指标完成不足8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和指标不到70%,或主要任务和指标没有达到合同规定要求;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和指标的; 5.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期限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经批准延期验收的; 6. 经过批准同意延期还未组织验收的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可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视为项目终止,后续经费停止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且延期时长超过12个月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科技部门委托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需要进行验收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科技 项目 验收 办法 通知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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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
06
160077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科﹝2012﹞6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依照《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且不属于验收范围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结题。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 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按期完成研究工作,不允许延期。但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所造成,不能如期结题的应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书面延期结题的申请,经计划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延期结题,延期只允许一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申请项目结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在实施期间,发表了不同内容的论文两篇以上(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是一篇); 2. 在国内外刊物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至少1篇(附复印件); 3. 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4. 撰写学术专著1部(附专著); 5. 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且其权利人是单位法人。 第五条 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研究论文、专著、成果及其鉴定资料等,须在封面或相应部位注明“丽水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字样及编号。标注的位置应在论著、资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在项目结题时不予计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计划处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的材料: 1.项目结题申请表; 2.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4. 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5. 依据本项目研究而发表的论文; 6. 依据本项目研究而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 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项目,需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8. 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项目结题分通过或未通过。对于未通过结题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结题且延期时长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结题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国家、省科技部门委托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需要进行结题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科技 项目 结题 办法 通知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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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
21
168719我院举办气管插管培训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临床急救水平,规范医疗操作程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11月20日,科教科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气管插管培训。麻醉科专业的黄晓城医生为我院临床医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气管插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课程。50余位临床医生参加了培训。 黄晓城医生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气管插管的适应症、用具、步骤、要点等,参加培训人员聚精会神地听着讲课,踊跃提问,黄晓城医生现场手把手的指导每位医生操作,浓厚地学习气氛。一遍又一遍地练习,经过考核,让大家气管插管操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科教科已将教学幻灯与《评分标准》上传于院内网。请各科室人员积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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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
15
168757我院举行PB840呼吸机应用培训
呼吸机作为常规急救设备,其使用操作的安全性直接影响到病人的生命。为此,11月14―15日,由院科教科主办的PB840呼吸机临床使用培训在六楼会议室举行。来自临床科室的近100多名医生、护士听取了呼吸机厂家技术人员吴珊、柴旺峰的讲解。 本次培训摈弃了以往纯理论的内容,教员着重对医护人员讲解了呼吸机的安装、自检、呼吸模式及根据病情调节参数;培训过程中,厂方技术人员和医护人员相互提问、讨论,当场进行呼吸机的操作演练,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通过此次呼吸机的操作培训,使参训的医务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呼吸机的应用能力,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确保病人得到更安全、有效快捷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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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
06
324902我院举办2012丽水市老年医学学术会议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社区老年痴呆诊治新进展》
2012丽水市老年医学学术会议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社区老年痴呆诊治新进展》学习班(编号:2012-03-07-008)于2012年11月3日在丽水市现代广场大酒店举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人教处处长方耀庭,丽水市医学会秘书长周文龙到会并讲话。来自丽水及各县市近150名相关医务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班。 会议邀请了浙江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浙江省医学会老年病分会常委于恩彦教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务部部长、呼吸内科主任医师徐志豪教授;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王东波主任医师;丽水市第二人民书记吴绍长主任医师;他们深层次的为我们展示了老年病的现状、识别、预后、管理和治疗的最新进展,使我们获益匪浅。会议内容包括《阿尔茨海默病(AD)的诊治进展》,《COPD患者的管理和治疗进展》,《AD临床前阶段与MCI诊治进展》,《高血压的规范化防治》等。提高了综合医院、社区医院医务人员的老年病诊治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医疗服务。 本次会议学术氛围浓厚,深受学员们的欢迎和好评,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在来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在原有的培训模式和内容的基础上,及时补充最新的老年病治疗观念和技术,争取将培训班办得更加生动、活泼,取得更好的效果。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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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
12
168713我院举办中医知识讲座
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举办的《中医知识讲座》于10月11日晚6时30分在六楼会议室举行。邀我院夏承义主任中医师讲课,全体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班。 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包括寒热辩证,失眠,抑郁症的中药治疗配方,降脂减肥方等等。 此次学习班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提高了医务人员的中药知识和技能水平,发挥中药在医疗、预防保健的作用。能够将所学知识尽快用到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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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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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02我院举办省级继续教育备案项目《社区中抑郁症的识别与治疗》
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主办的省级医学继续教育备案项目《社区中抑郁症的识别与治疗》培训班于2012年8月17日—21日在丽水举办。会议邀请了浙江省医学会心身医学分会主任委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院长冯斌教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许毅主任医师;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王东波、夏朝云、徐松泉主任医师等知名专家授课。 丽水市及各县市区大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工作者150余人参加了培训学习,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包括《抑郁障碍的诊断和临床评估》、《社区常见抑郁的识别》、《特殊人群的抑郁障碍》、《抑郁障碍的药物治疗》、《抑郁障碍的心理治疗》、《抑郁症病人社区干预》等。 此次培训班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初步掌握在社区中开展抑郁症识别的技巧,提高了抑郁症的识别与诊断的准确率,规范了抑郁症的治疗。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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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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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23我院邀请市中心医院专家来院指导“创三甲”工作
我院邀请市中心医院专家来院指导“创三甲”工作 7月10日晚,丽水市中心医院护理部主任吴丽仙应邀来院指导“创三甲”工作,全院100余名护士参加。吴主任从PDCA循环与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等级医院检查护理工作准备的经验及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讲解。通过学习,使大家认识到了“创三甲”准备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增强了创建成功的信心。 护理部 周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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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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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15我院举办临床合理用血讲座
为了加强血液管理,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严格掌握临床用血指针,减少医疗隐患,提高医疗质量,6月25日下午,由科教科组织的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专题讲座在六楼会议室举行,全院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听取了讲座。 周大金主任在讲座中,先是通过血液保护、输血安全、输血风险、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其它医院的合理用血经验进行了剖析和详细讲解。接着从输血流程、输血原则、输血指针作了详细的讲解。从不同的角度对输血各个方面做了生动详实的专题讲座,提高了医务人员对输血相关风险及其科学合理用血的认识。 通过培训,广大医务人员更进一步提高对科学用血、合理用血的认识,树立了合理用血的理念和习惯,强化科学合理用血知识,并认真落实到临床工作中,杜绝医疗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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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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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14我院组织2012年新职工岗前消防培训
6月15下午,我院组织新职工岗前消防培训。保卫科长吴国良就针对院区特点如何报警,如何自救,灭火器的使用,日常维护等进行讲解。培训后职工分别进行灭火器和水枪使用演练。全院约30余新职工参加了培训。 院办 林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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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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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24我院举办2012年新职工岗前培训班
我院2012年新职工岗前培训班于6月11日举办,吴绍长书记为新职工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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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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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84我院举办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培训班
2012年5月16日,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培训班在我院举办。此次培训班,由我院老年科副主任医师朱满连、主治医师江瑞来分别作题为《老年性呼吸系统疾病伴发精神障碍医疗进展》、《老年社区获得性肺炎(老年CAP)》学术讲座。 林鸣笛 副主任医师朱满连作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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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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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08我院召开2012年丽水市精神医学学术年会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的识别与治疗》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社会生活工作节奏加快、压力增加,心理行为问题、精神疾病及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日益增加。为加强精神病人尤其是重性精神病人的规范治疗,提高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率,减少肇事肇祸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院于2012年6月20日-24日在丽水召开2012年精神医学学术年会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的识别与治疗》学习班(编号:2012-03-09-009),会议邀请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一医院许毅主任医师,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王东波、夏朝云、徐松泉主任医师等知名专家授课。 丽水市及各县市区大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工作者180余人参加了培训学习,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包括《精神疾病诊疗思路》、《精神病学总论》、《双相障碍的规范化治疗与流程》、《精神分裂症的规范化治疗与流程》、《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精神障碍的症状学》《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通过为期5天的紧张而充实的学习,学员们了解重性精神疾病的识别与相关的治疗,提高了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及治疗能力。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的识别与治疗》培训班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让基层医生了解国内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的识别与防治现状,通过讲授防治工作的新理论,探讨新模式,使学员在较短的时间里,能够将所学知识尽快用到实践中去。 在来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在原有的培训模式和内容的基础上,及时补充最新的精神疾病治疗观念和技术,争取将培训班办得更加生动、活泼,取得更好的效果。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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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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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16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丽卫{2011}81号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不断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的终身性医学教育形式。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丽水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推广项目四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丽水市医学学术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3)丽水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讲座项目。 4、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I类学分和11类学分两种。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I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5分)。五年内I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II类学分75-100学分。 2、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2008年开始,年度计算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30分(II类)。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八条 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九条 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市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①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②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③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④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④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⑤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⑥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市级学术讲座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主讲者每小时授予1学分,听讲者每3小时授予0. 5学分。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过10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自学结束后,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1作者 第2作者 第3作者 国外刊物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号(ISSN)的刊物 具有国内统一刊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内部刊物 2学分 1学分 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一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第1作者 第2作者 第3作者 第4作者 第5作者 国家级课题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市卫生局或区、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县(市)级课题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计算。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计算。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 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 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或到外单位零散进修,一年中累计时间不足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4学分计算。 以上11类学分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汇总后报市继教办审核,方为有效。 1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条 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和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第五章 学分证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学分证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学分证由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学分证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学分证,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学分证须经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参加在外省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职能科室同意,所获学分经本单位签章后方为有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格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所规定的项目执行。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我市举办,应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学分登记 第十六条 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分登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学分登记后应在学分证上加盖“已登记”图章及登记日期。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学分证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于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卫生局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负责核发市级学分证,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等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合格证的申领发放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学分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档案建设、学分登记、合格证的申领和发放以及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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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87丽水举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班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基础知识水平,由丽水市卫生局主办市精神卫生办公室承办的“丽水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师资培训班”于2011年11月9日—12日在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举办。来自各县(市、区)的疾控、社区精防医务人员50余人参加了培训。 9日下午,培训班举行了简短的开班仪式,丽水市卫生局黄刚副局长,人教处方耀庭处长、市疾控中心慢病科曾长佑主任莅临指导,黄刚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是国家下达的任务,国务院成立了国家项目办公室,经 过几年的努力工作,成效显著,在关注精神健康、完善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相对发达地区而言,我市社区精防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这次举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班,不仅有助于推动全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任务的完成,而且有利于提升社区精防工作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此次培训班邀请了省、市精神卫生专家授课,授课内容丰富。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许毅、胡少华、黄满丽主任医师,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夏朝云、徐松泉主任医师、汤庆平副主任医师等专家亲临授课,培训期间,学员分组到丽水市第二医院精神专科病区见习,通过病区主任结合病例讲解,学员对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有进一步认识了解。丽水市精神卫生办公室叶剑辉映副主任医师就重性精神疾病排查、登记、建档、随访表卡填写、《浙江省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作详细解说。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对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和治疗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这对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院办 吴其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