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教学
-
2014-09
23
324838我院举办市级继教项目《儿童孤独症诊断治疗新进展》学习班
为提高全市精神科医师对儿童孤独症的诊疗能力,增加他们对于儿童孤独症的早期识别、筛查的知识。我院于9月22日在六楼多功能厅举办了市级继教项目暨《儿童孤独症诊断治疗新进展》学习班。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夏朝云主任医师、院长助理徐松泉主任医师、医务科长汤庆平主任医师和质控科科长金国林主治医师等儿童孤独症方面的专家授课。共有100余位学员参加了本次培训课程。 本次培训形式多样,内容新颖。采用PPT演示和现场讲解的方式向学员授课。夏朝云、徐松泉、汤庆平、金国林等专家分别就《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走进星星的孩子》、《儿童孤独症诊断治疗新进展》、《儿童孤独症的诊断和鉴别诊断》等话题向学员作了精彩的讲解。专家们为学员们分析了儿童孤独症的基本常识,及对其孤独症评估、早期筛查、诊断治疗方面分别进行了解读,特别加强了对儿童孤独症的诊断及其干预实践技术方面的培训学习。 通过此次培训学习,让学员们更加认识到孤独症儿童早期干预的重要性。为孤独症儿童诊断筛查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方法,从而提高了学员诊断治疗儿童孤独症的能力。
-
2014-09
18
324852我院举办市级继续教育项目《老年风湿免疫病中西医结合诊治新进展》学习班
9月17日,由我院主办的市级继续教育项目《老年风湿免疫病中西医结合诊治新进展》学习班顺利召开。本次培训班由市重点学科,老年病科学科带头人吴绍长主任医师和风湿免疫科华英等专家医师授课,共有学员3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新颖,形式多样,采用PPT演示和现场讲解的方式向学员授课。吴绍长主任医师分别从风湿性疾病的概念、风湿性疾病的范畴和分类、风湿性疾病的发病机制、风湿病较为常见的临床症状表现、老年风湿病的特点、常见老年风湿病类型等方面深入浅出地向学员们进行了讲解,同时吴医师还介绍了当前国内外老年风湿病的研究成果和新进展。之后,华英等医师分别介绍了老年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骨关节炎等相关疾病的中西医结合诊疗进展。 通过学习,学员们认为此次培训的内容切合实际,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对提高老年科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诊治老年风湿免疫疾病的能力有显著的帮助。
-
2014-08
13
168627我院举办2014年医务人员岗前培训班
为使新聘职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尽早进入角色,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近日,我院在六楼多功能厅举办2014年医务人员岗前培训班。 培训为期一个月,内容包括医院概况、医德医风教育、《精神卫生法》解读、精神病及老年病等医疗专业知识、护理服务规范、病历书写规范、消防安全、院感知识等方面,由相关院领导、职能科负责人及临床医学专家进行授课。课程采用多媒体课件的形式,结合实际操作,安排新进职工到示教室进行吸氧、心肺复苏、除颤、心电监护、静脉输液等规范操作培训。 本次培训实行严格考勤管理,并对参加培训学员进行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以确保培训质量,为新进医务人员更好地投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
2014-08
11
159989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造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种设置、评审周期、奖励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二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128项。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项目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设计”是指综合社会、经济、技术、艺术、心理、生理等各种因素,对产品进行规划的技术;“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一)“有效发明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仅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作为“有效发明专利”。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二)“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技术发明在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技术方法上为国内外首创,且有实质性的创新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明显优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第十七条 《办法》第八条(三)“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第十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项目推广应用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2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计量、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工作,项目实施2年以上。 科学普及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仅指公开出版3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四)“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是指研发投入、创新人才、研发机构、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五)“软科学研究”是指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应为完成1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应为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项目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学普及项目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重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较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 软科学项目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成果(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专家,按照《办法》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推荐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1名(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 跨专业推荐无效。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专家推荐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当征得候选人和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由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全体完成人本人签字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签字的个人,须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授权书。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必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学技术项目成果。 第三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重大成果,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须间隔1次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成果,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通过行业评审组评审的项目成果,要求撤回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第三十八条 推荐为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推荐为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 项目成果完成研究单位提供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 第四十条 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十一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在异议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按照《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每个初评专家组由5—9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11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由40—50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 人,原则上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推荐专家认为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可在推荐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情况、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第五十条 省监察厅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对科技奖励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章 异议及核实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形式审查后公示期间接受异议,行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接受异议。 第五十二条 异议受理、处理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情况特别复杂、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材料。异议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要求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厅,不得转发其他专家。 第五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工作业绩、创新成效、工作履历等的异议,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省科学技术厅进行调查。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候选人及所在单位、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负责调查,形成调查结果,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以及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对异议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单位或个人的同意。 第六章审核和授奖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的公正性、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并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建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奖金、荣誉,按照《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企业因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仅授予企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我国留学生、学者,在本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以及省外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三条 省际合作的项目成果,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部门。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接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的不正当的要求。尊重评审专家,不得透露、发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信息和意见。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一经查实,即予通报,并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度的报奖资格。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影响,不得妨碍省科学技术奖的正常评审。如发生上述现象,经查实,取消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当年度参评资格。 第六十八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专家应遵守《办法》第三十规定有关纪律,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诚信情况,形成信用档案,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 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按照《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收受贿赂行为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浙科发成〔2011〕73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
2014-04
16
325634我市举办公安民警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班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并落实浙卫便函【2014】95号《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预防肇事肇祸工作的通知》,市精卫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于4月14日-16日联合举办了丽水市公安民警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班。全市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18名干警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包括精神病症状学、六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与鉴别、危险性评估、社区防治、康复及管理、应急处置。培训期间,学员们上午在精神科专科病房见习,由各精神病专科病房的科主任带教,现场讲解精神检查技巧、识别常见症状及作危险性评估等。下午进行理论授课,邀请了夏朝云副院长、徐松泉副院长、汤庆平科长、叶剑辉科长等精神科专家。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培训,民警们普遍认为这种培训效果显著易于迅速掌握。培训时,公安民警还与我院专家们共同探讨了更加顺畅的精防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 本次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公安民警和基层精防医生们的欢迎。
-
2014-01
24
15998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浙科金发〔2006〕0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事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审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设委员二十五名,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服务地方的方针。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学术交流项目等项目类型。 为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自然科学基金设立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用于资助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采用定额补助方式,鼓励项目负责人进一步争取国家基础研究项目资助。 第九条 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管理应当按本办法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各类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建立基金资助体系,明确发展战略目标。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明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范围,引导省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政部门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在项目申请起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布自然科学基金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为方便科学技术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省基金资助项目主要采用网络化的过程管理,各依托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和提交项目申请、研究计划、结题报告等书面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公益性; (三)具有专门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四)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五)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履行法人责任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省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省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依托单位正式在编或者聘用且每年在浙江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基金项目的申请;其他科学技术人员可作为项目组非主要成员参与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以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不得以与已获得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研究内容,再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每位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主持一项省基金资助项目。正在主持省基金资助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结题后才可申请主持新的省基金资助项目。具体规定由当年的申请通告公布。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一般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审、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的程序进行。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视具体情况并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批准,同时启动或调整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公示全部申请项目,并于申请截止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人员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及其项目组主要人员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对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不断完善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进行评议,再依据同行专家评议结果择优选择申请项目,从评审组专家库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视情况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评审专家对安排其评审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按照本办法,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同行专家和评审组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并提出省基金资助项目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对省基金资助项目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对决定不予资助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项目申请人。 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三十五周岁以下和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紧密结合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科学问题与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的申请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拟资助项目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程序性错误且影响评审结果的,重新对申请人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复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复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三十条 在省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项目申请人或者参与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项目申请人或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如果被安排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告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申请人可以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供二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批准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查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研究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审查结题报告,组织专家验收,核准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要求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除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外,不得对申请书的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立项后,基金办应当及时申请省财政向依托单位拨付相关经费。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并妥善保管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交依托单位年度管理报告。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依托单位年度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且能完成全部预期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 第三十八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书面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作出终止该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自省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交结题报告;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并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将研究成果记入个人学术成果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省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项目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必要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公布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和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省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填报后续的有关成果,并记入个人学术成果档案。 第四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项目负责人最多可以申请延期二次,每次一年。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提交结题报告或延期二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通知项目依托单位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同意后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 第四十二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冻结该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并按省财政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以委派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与项目研究无关的经费开支,一并予以追缴。 第四十三条 发表、介绍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转入项目以及奖励等成果,必须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依法管理、运用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省财政、审计和科技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资助和结题验收情况。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加强省基金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建立科学技术人员的学术成果档案,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制订基金发展规划、年度申请指南、考核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以取消其规定年限内的申请资格、撤销资助、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三至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一)不按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六)不能按期结题且不能提供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第五十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申报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报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资格,并记入依托单位诚信档案: (一)不履行保障省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的; (二)不对项目申请人或者负责人、参与人提交的会员注册、申请或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提交依托单位年度管理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监督、检查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侵占、挪用、截留省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三至五年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举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照本办法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省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浙科金发〔2006〕00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抄送:省科技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印发
-
2013-12
02
324844国家级继教项目《社区老年痴呆诊治新进展》在丽水市举办
11月30日,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社区老年痴呆诊治新进展》学习班在丽水市成功举办。丽水市卫生局副局长梁军,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老年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建洪,省老年病研究所副所长、抗衰老专家王国付,丽水市中西医学会秘书长王济纬,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王东波,书记、项目主持人吴绍长出席了开幕式。来自金华、温州、丽水市的100余名医务工作者参加了培训。 本次学习班邀请了省内多位知名专家就“中美老年医学现状”、“痴呆的精神行为障碍的识别与治疗”、“社区老年痴呆的识别”、“老年智力状态或认知功能评定”、“老年痴呆的认知功能训练”等内容做了专题学术讲座,图文并茂、内容丰富,受到了学员们的认可和好评。 本次学习班的的举办,使本专业医务人员对老年痴呆的识别、诊治、预后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促进综合医院、社区医院医务人员提高对老年痴呆的诊治水平,推动我市老年医学事业的发展。
-
2013-11
08
168685丽水二院举办新进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为提高我院新进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医疗服务质量,10月14日至11月6日,我院在六楼多功能厅举办了2010—2013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涉及医院文化与职业道德;医患沟通与医保政策解读;病例书写规范与院内感染控制教育;精神疾病的专业知识培训四个方面,主要由院领导、职能科负责人及临床医学专家进行授课。 本次培训班实行严格考勤管理,对参加培训学员进行专业知识书面考试,以确保培训质量,为新进医务人员更好地投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
2013-11
04
324842丽水市举办基层精神卫生业务骨干培训班
为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切实提高社区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水平,经丽水市卫生局同意,丽水市精神卫生办公室于2013年2-3号举办了《丽水市基层精神卫生业务骨干培训班》。本次培训邀请了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主任委员赵靖平教授、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陈致宇副院长、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钱敏才教授、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王东波院长、夏朝云副院长、丽水市精卫办曾长佑处长、叶剑辉科长等专家为学员授课。课程内容为《DSM-5抑郁症相关知识解读》、《贝克认知行为治疗》、《穴位刺激疗法在抑郁症中的应用》、《抑郁症诊疗问题和合理用药》、《理性情绪疗法》、《自杀意念自评量表的应用与推广》、《抑郁症的认知障碍及治疗》、《认知行为治疗在社区抑郁症中的应用》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各县(市、区)精卫办主任和网络信息管理员二十余人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班对全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
2013-11
04
324862国家级继教项目《认知行为治疗在社区抑郁症中的应用》在丽水举办
11月2日上午,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主办的国家级继教项《认知行为治疗在社区抑郁症中的应用》学习班暨2013丽水市精神医学学术年会在丽水市紫金花园大酒店隆重召开。丽水市卫生局副局长梁军、院长王东波出席了开幕式并致辞。来自丽水市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基层精神卫生业务骨干及金华、温州的100余名医务工作者参加了培训。 本次学习班邀请了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主任委员赵靖平教授、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陈致宇副院长、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冯斌书记、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钱敏才院长及我院的王东波院长、夏朝云副院长、徐松泉院长助理分别作了《DSM-5抑郁症相关知识解读》、《贝克认知行为治疗》、《穴位刺激疗法在抑郁症中的应用》、《抑郁症诊疗问题和合理用药》、《理性情绪疗法》、《自杀意念自评量表的应用与推广》、《抑郁症的认知障碍及治疗》等讲座。 赵靖平教授为本次培训班学员上了第一课,讲解了DSM-5抑郁症相关知识,介绍了国际上最新的抑郁症诊断标准,内容丰富,观点新颖,学员们通过与专家的答疑互动,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交流。现场气氛活跃,学术氛围浓厚。 本次学习班的举办,为各位专家、医学同仁提供了一个经验技术交流的平台,通过深入的沟通和探讨,进一步学习了抑郁症诊治的新理念和新知识,促进抑郁症诊治技术的推广,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蓬勃发展。
-
2013-07
03
324884我院举办《帕金森氏病诊治新进展》继教班
7月2日,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主办的《帕金森氏病诊治新进展》市级继教班在六楼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全院100余名医务人员参加了学习。 由于对帕金森氏病的认识不足,加上老年健康保健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帕金森氏病患者的就诊率较低。在国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帕金森氏病患者经正规治疗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明显提高,探索如何在我国开展科学的帕金森氏病治疗,促进脑神经功能恢复,提高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已成为现代临床医学的重点问题。学习班上,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吴绍长主任围绕《帕金森病非运动症状的特征与治疗》主题与学员们展开学习讨论,分享了在临床中的诊治经验。 通过本项目学习,使各位学员掌握帕金森氏病的诊断、治疗的最新进展;为他们各自区域的患者作更优质,更全面,更及时的医疗服务,从而进一步推广本项目的先进技术和诊治经验,为更广大的患者服务。
-
2013-07
02
160121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 结 题 报 告 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起止年月: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名) 报告日期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制 结题报告内容 一、 研究概况 二、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 三、结题原因及理由 四、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 五、提供结题的附件资料 (一)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B类项目也要提交); (五)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承担单位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卫生厅意见:(仅适用于省部共建或重点项目)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2013-05
29
159995浙江省医学会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
浙江省医学会临床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下载路径
-
2013-05
15
324884我院成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躯体形式障碍处置流程》
由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主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躯体形式障碍处置流程》学习班于5月14日在六楼多功能厅举办,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助理徐松泉现场授课,全院100余人参加了培训学习。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从临床实际出发,针对困惑临床医生的实际问题进行授课,培训的内容包括躯体化形式障碍的分类,临床表现,诊断标准,躯体化障碍与疑病症的区别,以及多个案例分析等等。由教师提问学员回答的全员互动形式,增加了学员对授课内容的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学员们的一致好评。 学习的时间很快过去了,但精神科的临床工作还在继续,希望每位临床医护工作者能够珍惜每一次的学习机会,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并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有机的结合到一起,建立良好的临床诊断思维,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
2013-05
11
168713我院举办《医患关系及医疗纠纷防范处理》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强化临床一线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沟通能力,维护病人合法权益,遏制医疗纠纷频发势头,最终实现医患双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5月10日,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邀请中国医师协会 维权委员会委员童云洪作《医患关系及医疗纠纷防范处理》专题讲座,全院临床、医技科室、行政各部门全体人员参加了培训。 童律师以深刻的思想、丰富的经验、生动的案例从医院医疗纠纷现状入手,深入剖析了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就医患纠纷的现状,表现形式、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应对策略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知识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对医疗纠纷案例进行了精彩剖析,讲座内容重点突出、密切结合临床实际,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此次讲座,使医院全体医务人员进一步强化了医患纠纷防范意识,了解了医疗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了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必将对规避和防范医患纠纷,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为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患者、服务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2013-04
28
168899我院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为了更好的依法执业, 4月27日,由医务科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王东波院长、夏朝云副院长、汤庆平科长分别给大家讲解精神卫生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问题、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问题以及医疗机构、心理卫生方面等诸多内容进行了阐述。通过学习培训,医务人员提高了对精神卫生法的认识,增强了依法执业的法律意识。
-
2013-04
23
160329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 验 收 证 书 验收证书编号:浙卫科验字〔 〕 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完成单位: (盖章) 验收日期: 浙江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目 名 称 项目计划类别 计划编号 项目学科领域 研究合作情况 ○独立研究 ○与企业合作 ○与院校、院所合作 ○与国外合作 ○其他 技术创新方式 ○原始性创新 ○国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 ○国内技术二次开发 ○其他 密级 ○无密级 ○秘密 ○机密 ○绝密 项目开始日期 项目完成日期 总经费 省卫生厅拨款 单位配套经费 主管部门配套经费 自筹 备 注 二、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 单 位 单位名称 单位属性 单位法人姓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归口主管部门 合作单位 单位名称 完成内容 1 2 3 4 5 6 7 8 合作单位 总数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项 目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E-mail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 在项目中的贡献 工作单位 项目组 成 员 姓 名 出生 年月 技术 职务 专业 工作 单位 在本项目中 承担的任务 签名 四、合同规定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技术目标实现情况、成果形式及应用等) 六、项目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和知识产权情况 知识产权 科技论文 (篇) 科技著作 (本) 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件) 其中发明 专利数(件) 其他 社会经济效益(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贡献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数据) 七、项目组织管理及资金配套使用情况 八、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九、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委托组织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卫生厅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 现从事专业 职称/职务 签 名
-
2013-03
21
160371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 验 收 申 请 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起止年月: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验收形式: 申请验收时间: 申请验收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浙江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制 一、 项目简介: 二、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及完成情况: 三、关键技术和创新点、论文发表、获得证书以及获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人才培养及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及经费配套、使用情况: 五、提供验收的技术资料目录:(按浙卫发[2007]141号《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验收资料) 六、技术资料归档情况:(承担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填写盖章) 七、管理部门审核情况:(在对应栏中打√) 申请内容 承担单位职能部门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 一.验收资料准备情况 符合验收要求 不符合验收要求(注明补充材料) 二.研究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80%以上) 基本完成(60-80%) 未完成(60%以下) 三.经费收支情况 省卫生厅拨款经费 到位 基本到位 未到位 单位配套经费 到位 基本到位 未到位 主管部门约定配套经费 到位 基本到位 未到位 自筹经费 到位 基本到位 未到位 经费使用对照合同预算要求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有违规现象 注:按合同规定应到位的经费,“到位”是指90%以上经费到位,“基本到位”是指50-90%的经费到位,“未到位”是指50%以上的经费未到位。经费使用对照合同预算要求,“基本符合”是指实际使用与单项预算误差在20%以内,“不符合”是指实际使用与单项预算误差超过20%,“有违规现象”是指经费支出不符合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八、承担单位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九、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省卫生厅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 : 1、本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技术(或理论)成果事实存在。 3、提供验收的实物(样品)与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致,并事实存在。 4、本项目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明晰完整,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完成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议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 现从事专业 职务/职称 电 话
-
2013-03
15
324870我院成功举办市级继教项目《精神科优质护理之探讨》学习班
护理部申报的市级继教项目《精神科优质护理之探讨》于2013年3月12日在六楼多功能厅举办,本次学习班由护理部副主任徐梅玉主持,院长王东波、副院长梅映台、院长助理徐松泉参加了开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全院180余名护士参加了培训班。 副院长梅映台、护理部副主任徐梅玉、精神科科护士长周秀娟、老年三病区护士长孟水云为广大学员授课。内容涵盖《精神科“优质护理”与绩效考核的实施》,《优质护理服务与临床护理路径》,《优质护理服务实施与管理》,《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排班方法的探讨》。 通过本次培训班学习,使广大学员对优质护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进一步推动了护理服务质量的提高,让病人享受更优质的服务。 图为院长王东波作开班动员讲话
-
2013-02
08
160237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验收、结题、延期、变更、撤题办理指南
点击下载附件下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