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科室名称 | 司法鉴定所 | 负责人 | 叶剑辉 |
| 床位数量 | 电话 | 0578-2298810 | |
| 地理位置 | 1号楼3楼 | 电子邮件 |
工作职责
严格按照有关受理鉴定程序受理委托人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严格按各类鉴定规范制度、程序、标准完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
鉴定应有3名以上鉴定人员完成,并以多数人鉴定意见作出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认真执行保密制度,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鉴定工作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需补充材料的案例可适当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但应提前与委托人(单位)联系说明。
认真制作鉴定意见文书,并校对鉴定意见文件,减少差错发生率。
完整收集鉴定材料,及时按规定登记每例鉴定内容,并做好鉴定结束后的鉴定文件归档工作、不丢失任何鉴定材料。
按规定做好各类鉴定的分类统计工作,按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鉴定所工作情况。
学术地位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是2008年1月30日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法医精神病类专业鉴定机构,国家三级甲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下设机构。前身为成立于1988年的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室,是当时全省首批经省卫生厅批准的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八家精神病专科医院之一,也曾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4月22日)的“省政府指定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
本所位于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内,面积200余平方,目前所内共有23名司法鉴定人(其中高级职称21名,中级2职称人),自1988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以来,本所依托于医院核磁共振、CT、脑电地形图、心理测验等各种先进齐全专业检查设备,至今已开展各类民事及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近8千例,具有丰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雄厚的鉴定工作实力。
本科特色
本次具备开展各类法医精神类鉴定资质(0301-0308类),具体为:
法定能力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等,需公、检、法等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
精神疾病保外就医鉴定(需公、检、法等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需法院委托)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由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等各种原因导致颅脑损伤出现精神障碍的)
精神、智力残疾评定(需残联委托)
精神疾病患者劳动能力评定(如工伤或因病退休,需劳动社会保障局委托)
精神疾病患者复工、复学鉴定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需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委托)
吸毒成瘾认定(需公安部门委托)
未特别注明委托要求的,可由被鉴定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鉴定
研究方向
各类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司法实践、科研、教学
教育培训
本所是我省首批三家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之一,近五年举办省级法医精神病类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三次,每年均参与举办市级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培训、鉴定实训经验,期间已有15精神科医生经本基地培训,通过省厅法医精神病鉴定能力考核,取得了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资格。本所将发挥浙江省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认真做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树立医院司法鉴定良好的品牌形象。
技术优势
我所全体鉴定人员将以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先进、完善的医疗检验、检测设备为依托,以丰富的精神疾病临床诊疗和科研实践作后盾,始终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鉴定宗旨,严肃、认真、诚信、廉明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努力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而作贡献。




